
國家衛生研究院登山社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核定實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五月一十六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十月一十九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再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國家衛生研究院登山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成立宗旨:本社以提倡正當休閒活動及登山健行運動,培育社員們刻苦耐勞、鍛鍊強健體魄、團結互助、友愛、積極奮鬥之精神為宗旨。並以高山活動輕鬆化,郊山活動休閒化為目標,以達到全民休閒登山的目的。
第三條
活動安排:為全院愛好登山之同仁提供登山機會並傳播登山知識以確保登山之安全。
(一)定期活動:星期假日就近郊中小腳程山岳舉辦登山活動。
(二)不定期活動:遇有較長假期得舉辦臺灣五嶽三尖十峻百岳等高山登山活動。
(三)邀請國內登山旅遊愛好者蒞臨演講。
第二章 社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凡本院同仁愛好登山郊遊活動者,經登記並繳交規定之社費後,可加入為本社社員。欲入社者,請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社報名即可。
第五條
本社社員之權利:
(一)出席社員大會。
(二)享有發言權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優先參加本社舉辦之活動。
(四)享用本社之資源。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本社社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社之章程及決議。
(二)繳納年入社費及各項活動費用。
(三)履行本社所委任或指派之職務。
第七條
本社社員之退社權益:
(一)社員得隨時退社。
(二)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不得要求退還已繳之社員入社費,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費用仍負清償之義務。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八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決策機構,下列事項應經社員大會決議:
(一)選舉、罷免社長,惟社長之選舉及罷免需經由社員大會過半數以上之社員出席,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行之。
(二)通過及修改組織章程,惟需經由社員大會過半數以上之社員出席,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行之。
(三)重大提案之決議。
第九條
社員大會由本社全體社員組成。
第十條
社員大會之召開:
(一)社員大會由社長每任期召開 一次,僅舉行期末社員大會,召開期末社員大會之社員人數未達出席人數三次,則取消期末社員大會。
(二)討論各項有關事務,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三)如遇特殊事件得由二分之一以上之社員連署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一條
期末社員大會之召開:
(一)於第二年十月至十二月召開。
(二)報告當年度活動成效並檢討。
(三)公佈當年度財務運用狀況。
(四)選舉新任社長。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二條
本社設置社長及副社長各乙名;另有活動組、文宣組、烘焙雞組和財務組組長及幹事若干名;均為義務職。
第十三條
本社社長由社員大會以通訊方式進行投票選任,任期二年並得連選連任。犯過或失職時,得經由社員大會罷免之,並另行選任。
第十四條
社長之職責:
(一)對外代表本社。
(二)對內督促協調各項社務。
(三)負責召開社員大會及社務會議。
(四)任命副社長及活動、文宣、財務與烘焙雞各組組長。
第十五條
副社長負責協助社長處理社務;社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社長代理社長之職。
第十六條
活動組由組長召集幹部若干名,負責各項活動之籌劃與執行,含:路線探勘、交通安排及場地接洽等。
第十七條
文宣組由組長召集幹部若干名,負責議事資料及各項活動之記錄、攝影及建檔,並負責對外宣傳事宜及與院內外其他社團之聯繫等。
第十八條
財務組由組長召集幹部若干名,負責本社財務與財產之管理、活動經費之計畫及控管、編列財務報表及財產清單及器材之租借與添購等。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本社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社員年繳入社費新台幣一○○元;如需調整時,需經由社員大會決議。
(二)各項活動參與者之報名費。
(三)國家衛生研究院福利委員會之經費補助。
(四)捐款或其他來源。
(五)遇經費不足時,由社員大會決議分擔方式。
第二十條
本社經費均作為購置本社公產及各項活動或行政支出。
第二十一條
本社各項活動及行政經費之使用,應經由社長及財務組事前同意後始得動支,如有特殊狀況得提請事後追認。
第二十二條
本社經費收支情形應定期公佈以徵公信。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報國家衛生研究院福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增修組織章程條款
A.本院同仁以外之社友加入本社之途徑。
1. 非本院同仁參加本社之名稱定為社友。
2. 新加入社員與社友不設比率;需由本院社員推薦;社友參加活動不設次數以加入本社成為社友。
3. 社友享有列席社員大會、發言權、優先參加本社舉辦之活動、享用本社之資源的權利。
4. 社友之義務同社員:遵守本社之章程及決議、繳納年入社費及各項活動費用、履行本社所委任或指派之職務。
5. 社友之退社權益:社友得隨時退社、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友不得要求退還已繳之社友入社費,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社友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費用仍負清償之義務。
B.活動報名後之取消方式及退費標準。
1. 若報名而取消者,其所繳活動費用須先扣除活動費用之10%,再扣除報名取消當時已產生實際支出之金額,若有剩餘款項,則以五十元為單位(不滿五十元的部份不退費)退還予原報名參與活動者。
C.非本院社員活動費用訂定標準。
1. 社友與社員相同,非社友或非社員可於當次活動加入成為社友或社員。
2. 非社友或非社員之費用為當次費用加收10%,惟若當次活動費用之10%低於五十元者,以五十元計。
3. 每次活動需辦理保險。